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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駕訓班應置班主任一人,綜理班務,並得設副主任一人,輔佐班主任。
駕訓班班主任、副主任不得兼任其他駕訓班之班主任、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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