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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各型教練車除機車外,均應設有雙煞車等安全設備。
教練車車廂兩邊明顯位置應加漆駕訓班班名及斑馬紋,前後並漆有「教練車」之字樣。
但機車教練車無須加漆斑馬紋。
駕訓班備置之教練車數量及種類,依其教練場地面積大小比例及辦理之訓練車種配置,機車每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小型車每三百平方公尺、大客、貨車、小型車附掛總重逾七百五十公斤至三千公斤以下拖車每六百平方公尺、聯結車每一千平方公尺配置一輛。
但各類機車教練車合計至少應備有五輛以上,小型普通教練車至少應備有五輛以上,小型職業教練車及各類大型教練車至少應備有二輛以上,小型車附掛總重逾七百五十公斤至三千公斤以下拖車教練車至少應備有一輛以上。
駕訓班依公路監理機關核定之教練車數,每五輛教練車得備置一輛預備教練車,預備教練車總數不得超過六輛。
但道路駕駛訓練之預備教練車得不列入計算。
預備教練車配備標準及管理與教練車相同,惟不得併計招生名額。
駕訓班辦理二種以上訓練班別者,其各種訓練班別使用之教練場面積,由駕訓班自行規劃配置後報請該管公路監理機關核定。
但各種訓練班別使用之教練場面積均須符合第十四條附件三之規定。
駕訓班應依訓練班別備有車輛修護教學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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