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駕訓班應將年度訓練計畫、教師及學員名冊、教學進度預定表,每期辦理情形及結業學員名冊等,依下列規定,報請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核定:一、年度訓練計畫,內容應載明招生人數、開、結訓日期、各班上課時數、訓練期限、收費項目及金額等,於年度開始一個月前陳報,如有變更,應於一星期前陳報。
二、學員名冊於開訓後一星期內陳報。
但辦理機車駕駛訓練者,其學員名冊於開訓當日陳報。
三、教學進度預定表於開訓後一星期內陳報。
但開訓後一星期內有學科課程者,除開訓當日即有學科課程者於該日陳報,其餘至遲應於學科開課前一日陳報。
四、結業學員名冊於結業時立即陳報。
五、每期辦理情形及講師教練名冊,應依規定填妥以備檢查。
前項第一款招生人數應按配置之教練車數計算,汽車以每車十至十四人;機車以每車五至七人為原則,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訂定標準。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