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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排班計程車營運以一人一車一機場為限,並以駕駛人為負責人。
如分別取得不同機場排班登記證者,應於取得第二張機場排班登記證後七日內,主動繳回一張機場排班登記證予原發證單位。
前項經核准辦理人、車登記取得機場排班登記證後,駕駛人不得申請代替、頂替或變更。
更換車輛,應以合格車輛向航空警察局申辦。
機場排班登記證遺失或損毀,應即申請(換)補發。
換發者應將原證繳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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