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機場排班計程車駕駛人除應遵守前條規定之事項外,加收停留服務費者,並應置放車資價目表於明顯處,供乘客參考。機場排班登記證與相關標識之配掛及漆繪規定如下:一、機場排班登記證佩帶於駕駛人左胸前。二、車輛標識漆繪於前門兩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