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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之無障礙計程車備補駕駛人,由無障礙計程車駕駛人擔任。
桃園市大園區計程車備補駕駛人,由符合第十四條所列資格之桃園市大園區計程車駕駛人擔任。
除前項情形外之備補駕駛人,應保留百分之五十由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擔任,餘百分之五十由一般申請人擔任。
出缺時,以備補之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與備補之一般申請人輪流方式遞補,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登記不足額時,其差額由備補之一般申請人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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