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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使用停車位者,應將停車位識別證明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供查核檢驗。
未乘載孕婦或六歲以下兒童,不得使用停車位識別證明,並不得占用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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