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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環境保護機關於執行廢棄車輛移置前,應詳細核對勘查紀錄,確認車輛類別、廠牌、顏色、停放地點、號牌號碼或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或車輛特徵無誤後,即移置至指定場所。
環境保護機關於執行移置過程時,如遇車輛所有人主張其權利,經查屬實者,應再令其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由環境保護機關先行移置,經公告一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移送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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