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中央及地方公路主管機關依公路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核定路線供私人或團體經營時,得依左列規定公告:一、可供興建之公路、橋樑、輪渡、隧道及停車場、服務站之位置、狀況及其經濟價值。二、公路發展計畫及交通量情形。三、工程標準及施工所需期間。四、所需工程費概數。五、政府協助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