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規則所稱公路經營業,其範圍如左:一、私人或團體申請核准興建之公路,或其附屬橋樑、隧道、輪渡、停車場、服務站,向通行停放之汽車或接受服務者收取費用之事業。二、各公私事業機構興建之專用公路兼供他人通行汽車,經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收取費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