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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專用公路收取養護費以全年實需額及全年交通量為計算標準。
但每次收費額不得大於通行者之受益額,如因此致所收養護費不足支應時,應由該事業機關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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