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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43條

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兩側附設之道路,或沿高架公路下方興建之平行(面)道路,其與公路主線屬於不同系統時,應由各該道路主管機關養護管理。
其養護界面之劃分,由主線公路之主管機關與各該道路主管機關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由交通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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