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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公路路線編號方法規定如下:一、國道:自1號起編。
二、省道:自1號起編,至99號止。
三、市道、縣道:自101號起編,至200號止,離島地區自201號起編。
四、區道、鄉道:以一直轄市、縣為一獨立編號區,每直轄市、縣均自1號起編,並在號碼前冠以該直轄市、縣之簡稱。
(各直轄市、縣簡稱及國土資訊代字詳如附表)五、附屬於主要編號路線之副、支線,以該主要路線編號附加甲、乙、丙等編之。
但區道、鄉道則以附加1、2、3……等編之。
六、在原路線上所建高架道路,且與原路線功能相同者,視同主要編號路線之副線,依前款副線編號方法編之。
專用公路,以直轄市、縣為單位單獨編號,並在號碼前冠以該縣之簡稱及「專」字,若係跨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者,則冠以二直轄市、縣市以上之簡稱及「專」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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