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條汽車運輸業除經營客、貨運輸外,得接受個別經營者之委託辦理左列業務:一、車輛牌照之請領、換發、繳銷、車輛檢驗及各種異動登記。二、車輛使用牌照稅、燃料使用費與其他稅費及違規罰鍰之繳納。三、汽車責任保險之投保。四、行車事故之有關事項。五、購車貸款申請及動產擔保之登記。六、其他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汽車運輸業受託辦理前項業務,應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契約,載明雙方之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其契約範本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