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公路修建經費負擔原則如下:一、國道、省道:由中央負擔。但因地區性交通需求,地方政府所提之增設或改善交流道,由中央及有關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共同負擔;其負擔比例,視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負擔能力定之。二、市道、區道:由直轄市政府負擔。三、縣道:由縣(市)政府負擔。四、鄉道:由縣政府負擔。前項市道、縣道、區道、鄉道修建經費,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不足時,得向上級政府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