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委託機關,應依照下列各款,編造委託管理契約書,經雙方同意並簽訂後,按約定時間完成交接後生效,並將委託管理事項、法規依據及期限公告之,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一、公路基本資料。二、用地基本資料。三、附屬於公路之必要設施資料。四、委託管理事項。五、委託管理期間。六、經費負擔原則。七、其他事項。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資料,於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委託管理範圍時,可免編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