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稱委託管理之公路,包括公路主體設施及其附屬於公路之必要設施。前項附屬於公路之必要設施,指在公路主體設施之外,為配合整體交通需要所設之人行道、人行陸橋或地下道、排水溝渠、照明、交通管制設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