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本辦法禁建限建範圍公告前之原有建築物,得為從來之使用,其在禁建範圍內者,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其在限建範圍內者,應予必要之改善措施。本辦法禁建限建範圍公告前原經核准之樹立廣告,得依其原有效期限設置,期滿應自行拆除。前二項建築物與廣告物,對行車安全及景觀有重大妨礙者,公路主管機關應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令其限期修改或拆除,其所受損害,應給予相等之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