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本辦法施行後,使用人主動將所設架空纜線地下化,且無第九條第二項情形者,徵收機關自架空纜線地下化完成之日起,依附表三所定收費基準減徵百分之五十之使用費二年。電線桿或電信桿兼作照明燈桿使用者,徵收機關應依附表三所定收費基準減徵百分之五十之使用費。國道電子收費門架附掛非營業用,且具公益性質之設施物者,徵收機關應依附表三所定收費基準減徵百分之五十之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