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小型車:指自用或租賃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不包括營業小客車及救護車)二、幼童:指年齡在四歲以下,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之兒童。三、安全椅:指國家標準(CNS)11497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中所稱之攜帶式嬰兒床及幼童用座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