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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法規章節: 第36條

鐵路機構有下列情形者,交通部得依本法第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處以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一、未依第三條、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施行檢修、處理或試車。
二、未依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二條規定作成紀錄。
三、未依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二條規定妥善保管各項紀錄。
四、其他違反本規則中辦理機車車輛檢修並作成紀錄之相關規定。
有前項情形之一者,並依本法第六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命其限期改善,屆時未改善者,按次計罰;情節重大者,停止其營運之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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