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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機車車輛因修理、待料或其他不適於運輸之情況而致停用者,得不實施定期檢修。
停用期間不計入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期檢修使用期間之日數。
前項機車車輛停用期間,鐵路機構應施行適當之處理。
處理方式由鐵路機構訂定,並報請交通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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