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機車停用期間,應依下列規定施行適當之處理:一、停用車能關閉之部分完全關閉,妥為保護。
二、對電池及引擎等重要設備,施行必要之保養。
三、停用達三十日以上時,施行必要之防潮、防銹處理。
四、停用滿一年,施行臨時檢修;於使用前必須分別施行一級或二級檢修。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