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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鐵路運送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鐵路機構得於運送契約成立時,計收客運票價、貨運運費及雜費。
但經鐵路機構同意延後計收者,不在此限。
前項費用,於運送契約成立時尚未確定者,得先按概數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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