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條託運人託運貨物時,應依鐵路機構規定填具託運單,託運單應記載事項如下:一、託運人之姓名及住址,或公司行號名稱及營業處所。二、貨物之內容、數量、體積、重量及包裝標誌。三、託運日期。四、起運站名。五、到達站名。六、受貨人之姓名及住址,或公司行號名稱及營業處所。七、運送種別。八、運費、雜費交付方法。九、申報保償額時,其數額。十、其他必要事項。前項貨物或其運送依法應經有關機關證明或許可者,託運人應提出證明或許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