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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鐵路運送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法規章節: 第32條

鐵路機構對於運送物與託運單之記載內容是否相符有疑義時,得經託運人同意檢驗之。
託運人不同意時,鐵路機構得不辦理運送。
檢驗結果,如有不符,其因檢驗所需之費用及所生之損害,由託運人負責。
檢驗相符時,其因檢驗所需之費用及所生之損害,由鐵路機構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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