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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法規章節: 第68條

凡(TC)(XT)(TS)(SC)(CS)(ST)及大橋隧道兩端等點,均應分別註明於木樁上,並於距離稍遠之處酌立護樁,以備正樁遺失時,可由護樁再回復正樁之位置。
中線交叉點V。
公里點(KP),在可能範圍內,亦應釘立木樁,並樹立護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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