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條平面圖除地形外,並應表示下列事項如附圖一、二:一、建築物。二、地名、村名、省界、縣界。三、森林及耕種情形。四、河流名稱、方向。五、測量時經緯儀所經之導線及其方向里程。六、測量時所定之水平標點。七、紙上選定之中線及其方向里程。八、選定中線上曲線之起點(TC)、終點(CT)、轉向角(△)、半徑(R)度數(D)、切線長度(TL)及曲線長度(CL)。九、車站中心點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