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踏勘圖件應加封面記明下列事項:一、某區某線某段踏勘圖。二、某處至某處共長若干公里。三、比例尺。平面圖二萬五千分之一,縱剖面圖長度二萬五千分之一,高度五千分之一。四、踏勘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開始○○年○○月○○日勘竣。五、踏勘者某區某踏勘隊隊長及隊員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