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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法規章節: 第93條

新設、改造、修復及經停用恢復使用之號誌裝置,非經檢查並確認其功能良好不得使用。
災害或行車事故而致號誌裝置有障礙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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