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法規章節: 第55條

架空電車線之高度,自容許變動之兩軌面中心點算起,其高度依下列規定:站內:五公尺。
站外:四.七五公尺。
平交道:五.四(tm)公尺。
前項高度對既設之隧道、橋梁及跨越鐵路之陸橋、天橋,得減至四點四二公尺或四點五八公尺。
架設在平交道之電車線,如因特殊狀況不能保持其規定淨空高度者,應於平交道兩側設置限高門及警告標誌。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