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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法規章節: 第51條

甲級以上之鐵路線最少應設行車閉塞或站間運轉、調度、配車及平交道等專用電話及電報電路。
電化區間須增設電力調度與電力維修用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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