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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轉車台之長度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不得小於十三公尺。
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者,不得小於十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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