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4條新設、改造、修復及經停用恢復使用之運轉保安裝置,鐵路機構非經檢查並確認其功能正常,不得使用。災害或行車事故而致運轉保安裝置有障礙時,亦同。前項檢查及確認,應經鐵路機構當值人員簽名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隨時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