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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法規章節: 第164條

新設、改造、修復及經停用恢復使用之運轉保安裝置,鐵路機構非經檢查並確認其功能正常,不得使用。
災害或行車事故而致運轉保安裝置有障礙時,亦同。
前項檢查及確認,應經鐵路機構當值人員簽名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隨時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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