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鐵路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法規章節: 第61條

高速鐵路以外鐵路沿線兩側之公私有建築物,由鐵路機構商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勘定鐵路行車視距及電車線供電線路之需要後限制之。
原有建築物妨礙行車視線者,得商請主管建築機關依法限期修改或拆除。
鐵路沿線兩側樹木及高莖種植物,妨礙鐵路行車安全或供電線路者,鐵路機構得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後,砍伐或修剪之。
但情形急迫時,得先行砍伐或修剪後,再行通知。
前二項之修改、拆除、砍伐或修剪,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或方法為之,並予相當之補償。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