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條橫越電化鐵路之電力、通信等線路,應依左列規定:一、低於電車線電壓之電力、通信或其他線路,應在鐵路下穿過。其距離軌面之深度由管線單位與鐵路機構協商定之。二、高於電車線電壓之電力線路,應與電車線保持規定之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