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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鐵路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法規章節: 第51條

運送物逾交付期間一個月仍未交付時,託運人得視同喪失,向鐵路機構請求賠償。
但未能交付之原因不可歸責鐵路機構者,不在此限。
請求前項賠償時,申明保留原物者,得自接到運送物到達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退還賠償金,領回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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