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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第七條至第九條之起造人、申請人、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於施工過程中有變更施工方法者,應於變更工法前,提出變更工法對鐵路設施之安全影響評估報告,由各該管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或由交通部審核許可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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