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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鐵路行車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法規章節: 第73條

列車之一部或全部氣軔機,不能貫通使用時,車長或管理手軔機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值乘列車,應確認手軔機之機能。
二、列車駛抵下坡度路線,應視需要將手軔機適度擰緊。
三、列車停車時,應將手軔機擰緊,停止後放鬆之。
但在有坡度之路線;應於開車時始得放鬆之。
四、列車停車後欲摘解機車時,應將留置車輛之手軔機擰緊,必要時並使用阻輪器以防轉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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