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條列車之一部或全部氣軔機,不能貫通使用時,車長或管理手軔機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值乘列車,應確認手軔機之機能。二、列車駛抵下坡度路線,應視需要將手軔機適度擰緊。三、列車停車時,應將手軔機擰緊,停止後放鬆之。但在有坡度之路線;應於開車時始得放鬆之。四、列車停車後欲摘解機車時,應將留置車輛之手軔機擰緊,必要時並使用阻輪器以防轉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