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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鐵路行車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法規章節: 第5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由各鐵路機構視實際情況設置標誌表示之:一、轉轍器之開通方向。
二、在未設固定號誌機之處所,列車或車輛之停車位置。
三、自動閉塞號誌機。
四、電氣化區間必要之處所。
五、軌道之終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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