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條特殊號誌係指遇有緊急狀況以發焰號誌之焰管噴出紅色火焰代替為顯示險阻號誌,使運轉中列車發現而緊急停車之顯示方式。發焰號誌之焰管所噴出之紅色火焰,應具有連續發焰五分鐘以上之功能,並使距離六百公尺以上地點駛來之列車能明顯望見並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