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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鐵路行車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法規章節: 第32條

固定號誌機分為主號誌機、從屬號誌機及號誌附屬機三種。
主號誌之類別如下:一、進站號誌機:對進入站內之列車顯示號誌者。
二、出發號誌機:對由站開出之列車顯示號誌者。
三、閉塞號誌機:對進入閉塞區間之列車顯示號誌者。
四、引導號誌機:對引導進站或出站之列車顯示號誌者。
五、掩護號誌機:對通過必需防護地點之列車顯示號誌者。
六、調車號誌機:對調車車輛顯示號誌者。
從屬號誌機之類別如下:一、遠距號誌機:從屬於進站號誌機或掩護號誌機,在其外方預告主體號誌機所顯示之號誌者。
二、通過號誌機:從屬於出發號誌機在其外方預告主體號誌機之號誌顯示指示列車可否通過者。
三、號誌預告機:係設於自動區間、中央控制區間或繼電、電氣聯動裝置之進站、出發或掩護號誌機外方,預告各該號誌機所顯示號誌情形者。
號誌附屬機之類別如下:一、進路表示機:附屬於進站號誌機、出發號誌機或調車號誌機,對列車或車輛表示其進路者。
二、進路預告機:附屬於進站號誌機、出發號誌或閉塞號誌機,對列車預告次一進站號誌機或出發號誌機所顯示之進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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