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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鐵路行車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號誌之種類及顯示意義如下:一、險阻號誌:列車或車輛應停於號誌顯示處所外方,如在無法停車之距離內,顯示險阻號誌時,應速即停車,非俟顯示進行之號誌、或接獲通告、或有引導,不得進行。
二、注意號誌:列車或車輛預知次一號誌為險阻號(在終點站無險阻號誌顯示時,為應停車之位置),得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注意進行。
三、減速號誌:列車或車輛得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按指定減低之速度進行。
四、平安號誌:列車或車輛得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進行。
五、引導號誌:列車應預知進路上有列車或車輛,得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進行。
六、預告號誌:列車應預知主號誌機顯示之號誌,得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進行。
七、慢行號誌:列車或車輛應依指定之慢行速度,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進行。
八、慢行預告號誌:列車或車輛應預知次一號誌為慢行號誌,得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進行。
九、慢行解除號誌:列車或車輛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後,得解除所指定之慢行速度進行。
各鐵路機構得依其實際情形,對號誌之種類酌予增減,並明定其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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