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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鐵路行車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新製、改造或修理完成之車輛,非經檢查及試運轉,不得使用。
但僅輕微整修者,得免予運轉。
下列車輛均須施行檢查,必要時並應施行試運轉:一、停用後恢復使用之車輛。
二、出軌之車輛。
三、發生其他行車事故而有故障之虞之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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