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新製、改造或修理完成之車輛,非經檢查及試運轉,不得使用。但僅輕微整修者,得免予運轉。下列車輛均須施行檢查,必要時並應施行試運轉:一、停用後恢復使用之車輛。二、出軌之車輛。三、發生其他行車事故而有故障之虞之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