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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鐵路行車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法規章節: 第152條

列車軔機須全部貫通,且應於編組完畢出發前進行軔機試驗,並確認其作用。
列車因故障而致部分車輛之軔機無法作用時,應依故障車軸佔該列車之全部車軸比例,限制其運轉速度,但最前部或最後部車輛之軔機無法作用時,列車不得運轉。
但有緊急狀況者,不在此限。
前項確認應由鐵路機構當值人員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隨時查核。
車輛中有軔機故障者,鐵路機構應於前項紀錄載明列車編號、故障軔機之數量及所在位置,並應每月彙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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