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7條電力設備於下列情形時,鐵路機構非經檢查及試運轉,並確認得安全運轉者,不得使用:一、新建、改建或修理完畢者。二、因災害或行車事故,致有影響列車及車輛運轉安全之虞者。三、停用後,恢復運轉前。前項檢查應經鐵路機構當值人員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隨時查核。鐵路機構應依第一項各款情形訂定相關之試運轉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