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4條建築界限內不得放置物件。但因工作上之必要,經鐵路機構該管單位同意,且無妨礙安全之虞,並經一定程序申請者,不在此限。鐵路機構該管單位為前項決定時,應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隨時查核。物件有侵入建築界限內致影響列車或車輛運轉安全之虞時,雖在建築界限外,亦不得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