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鐵路行車人員包括下列人員:一、駕駛人員:在列車或車輛上擔任駕駛工作之人員。二、行控人員:於鐵路中央行車控制設備之處所執行列車或車輛進路控制、行車保安、電力調度、設施控制、運轉整理等行車控制作業之人員。三、乘務人員:於列車上執行列車防護、軔機操作或運轉號訊控制作業之人員。四、站務人員:於站內執行行車運轉、列車防護、號訊控制作業之人員。五、維修人員:於正線維修作業現場執行行車運轉、列車防護、號訊控制作業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