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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鐵路機構應保存行車人員之體格檢查、適性檢查、專業訓練及技能檢定之紀錄,交通部得隨時派員查核,或要求鐵路機構提供。
前項行車人員紀錄之保存期限,應至該行車人員停止行車職務後,至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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