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臨近電化鐵路設施防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跨越鐵路之管道,不論為原有或新設,其敷設單位應將跨越部分之設計資料送經有關鐵路機構同意後,方得修改或施工敷設,並於竣工後會同勘驗。
回上一頁